关于第51088927号“芳香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芳香厅 51088927

阅读:134872 2024-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安君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万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1日对第51088927号“芳香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3010892号“芳香景”商标、第38817425号“芳香景FANG XIANG…

  申请人:李安君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万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1日对第51088927号“芳香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3010892号“芳香景”商标、第38817425号“芳香景FANG XIANG J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三、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并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了高达144件商标,涉及了多个类别,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2、品牌荣誉相关资料;

  3、部分评价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酒店住宿服务;拉面馆;酒馆;餐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已核准注册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本文《关于第51088927号“芳香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芳香厅 510889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48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