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槐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对第43092391号“KENZ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3501号“KENZO及图”商标、第11669915号“KENZ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服装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和商号的主观恶意,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KENZO的介绍;2、媒体报道;3、KENZO的宣传简介;4、申请人在时尚杂志上发布KENZO广告的报告、照片等;5、KENZO所获荣誉奖项;6、KENZO受保护记录;7、销售账单;8、有关申请人宣传引证商标的各类活动宣传海报及相关推广活动照片等;9、销售材料;10、在先裁定书、判决书;11、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和商号材料;12、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28日第1769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7类草席、地毯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9件商标,其中包括“UNITED PETS”“K9NATURAL”“DEARCAT”“佳一粒”“威尔逊馋嘴”“仙粮驾到”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之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草席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服装等商品所属行业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等或与之类似商品所属行业领域对“KENZO”商号进行了使用和宣传,并使之具有了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KENZO”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KENZO”与申请人“KENZO”商标字母组成相同,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9件商标,其中包括“UNITED PETS”“K9NATURAL”“DEARCAT”“佳一粒”“威尔逊馋嘴”“仙粮驾到”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