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704315号“亲亲 阳光和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亲亲 阳光和海 67704315

阅读:58840 2024-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4315号“亲亲 阳光和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亲亲阳光和海”拥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亲亲”二字为申请人字号简称,申请商标是延续原第272…

  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4315号“亲亲 阳光和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亲亲阳光和海”拥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亲亲”二字为申请人字号简称,申请商标是延续原第27239370号商标的有效期间的再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56768号“親親”商标、第28959206号“親親农场”商标、第9673289号“阳光之海”商标、第25060418号“阳光和叶”商标、第67558454号“亲亲 I”商标、第58071378号、第58085530号“親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1.鸡肉;2.家禽(非活);3.肉汁清汤;4.鸡肉丸;5.肉;6.肉汤浓缩汁;7.浓缩汤汁;8.禽肉浓缩汁;9.牛肉汤;10.牛肉清汤浓缩汁;11.牛骨汤;12.肉汤”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1.肉;2.食用燕窝;3.肉脯;4.鱼制食品”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引证商标五、六、七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六、七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松;食用海藻提取物;鱼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亲亲 阳光和海”与引证商标一、三认读文字“親親”、“阳光之海”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松;食用海藻提取物;鱼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本文《关于第67704315号“亲亲 阳光和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亲亲 阳光和海 677043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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