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海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15503号“BUCHANAN'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5401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0年09月16日至2023年09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产品手册、公司信息、进入中国市场的证明、网络宣传、官网截图、商品展示页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8815503号第33类“BUCHANAN'S”注册商标,原第2881550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使用行为满足复审商标真实、公开、合法地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维基百科对于黛尔吉奥的介绍;2、申请人自制公司介绍手册;3、2010年黛尔吉奥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公司信息材料;4、黛尔吉奥产品于197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的证明;5、黛尔吉奥收购水井坊新浪网报道;6、Buchanan's威士忌官网;7、微信文章《帝亚吉欧旗下品牌布坎南推出首款调和麦芽威士忌》;8、微信文章《威士忌视觉史:英伦经典黑白狗》;9、For Whiskey Lovers网站Buchanan's系列6款威士忌商品详情;10、Glendale Liquor网站Buchanan's系列6款威士忌商品详情;11、Licorera Zona Frank网站Buchanan's系列6款威士忌商品详情;12、Old Town Tequila网站Buchanan's系列9款威士忌商品详情;13、“Buchanan's”关键词检索结果;14、2020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Buchanan's威士忌在媒体平台中的宣传推广情况。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实际进入了流通领域,不构成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为自制证据或易于修改的网页证据,部分证据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使用主体为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整体缺乏证明力。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