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雅诚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4943号“HEALTHA2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8389号商标、第13507718号商标、第3045951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粉、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