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26865号“BACKER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59502号、第11817839号、第12440053号、第856923号、第14648714号、第3514831号、第14189234号、国际注册第1113594号、第23625279号、第55354557号、第20621094号、第43091256号、第571279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变阻器、纤维光缆、电池、网络通信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放大器、扬声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计算机软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集成电路、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