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艺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69423号“美术宝未来学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35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关联公司,该商标即将转让给申请人。“美术宝”系列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北京艺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并未向我局办理相关转让事宜。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美术宝未来学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美术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美术宝未来学苑”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