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SH HAUSGERÄTE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6310号“TwistPad 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外文组合,无准确对应的中文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能够标识商品的来源。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