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96550号“A LIFETIME SPORTS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 LIFETIME SPORTS COMPANY 69596550

阅读:160093 2024-0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96550号“A LIFETIME SPORTS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指代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96550号“A LIFETIME SPORTS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指代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申请人本国日本获准注册的事实亦可证明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A LIFETIME SPORTS COMPANY”该标志所含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商标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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