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澜海璟芸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澜海璟芸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6883424号“澜海璟芸LANHAIJINGY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澜海璟芸LANHAIJINGYU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的第39063078号“澜海”商标、第42537790号“澜海”商标、第20936980号“海澜HEILA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83424号“澜海璟芸LANHAIJINGY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