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泰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全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16952号“泰兰尼斯 3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24325号“318”商标、第63476795号“318”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90289号“318”商标、第20299750号“318”商标、第64788500号“G 318”商标、第25194505号“叁壹捌 汽车文化 318”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