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滑县四联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2137号“都市驴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01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658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14996号、第13547460号、第1974591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关服务项目的复审,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关服务项目的复审,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故我局下文仅针对“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分别核定使用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