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ADIAL THERAPEUTIC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2579号“RADIAL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使用在核定商品之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智力成果的结晶,使用在第指定商品上时,便于识别,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用于遗传疾病、神经性疾病和癌症的药物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综
申请商标用在用于遗传疾病、神经性疾病和癌症的药物制剂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