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79308号“鸿福龙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金属管”商品,申请商标与第12166120号“鸿福龙 HONGFU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54680283号“鸿福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格证、产品照片、销售资料、宣传资料、荣誉证明等证据。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