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果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72288号“鲜农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10081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2677289号“图形”商标、第8365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