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晓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71395号“萨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对商评字[2023]第000032442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宣告无效,并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59047号“萨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