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43951号“正气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气暖 68743951

阅读:106746 2024-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43951号“正气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其申请注册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

  申请人: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43951号“正气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其申请注册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书、申请人企业简介、所获荣誉、购销合同及店铺链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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