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268032号“品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品兰 66268032

阅读:186754 2024-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品兰(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8032号“品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44375号“兰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74857号“品澜”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品兰(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8032号“品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44375号“兰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74857号“品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面条;茶饮料;茶”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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