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20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1463号“CT”商标、第12776138号“图形”商标、第12776111号“图形”商标、第16646263号“T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02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已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