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运动和富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1103号“SPORTY&RI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61504号“Sporty&Rich”商标、第49129230号“Sport&Rich”商标、第44961509号“Sporty And Rich”商标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