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良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2938号“老龙脊LaoLo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05093号“老龙脊LaoLongJi及图”商标、第4726622号“龙脊”商标、第14127522号“龙脊”商标、第34872365号“龙脊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及引证商标三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酒麦芽、植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酿酒麦芽、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植物种子、树木、酿酒麦芽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树木、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