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岁时代(广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5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47082号“银凤及图”商标、第3027963号“图形”商标、第10155274号“叁原色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二、三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外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