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建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科泰宏(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46551749号“净味甜甜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环保科技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约一年的时间内申请注册22件无关联商标,涉及13个类别,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被申请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主张。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