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福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91313号“月兔语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仅针对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进行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第29157570号商标、第2729130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