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来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8日对第30301258号“来酪商城Leco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670018号“联塑 LESSO”商标、第15344495号“LESSO”商标、第21117979号“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荣誉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记录;3、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4、专卖店列表、网络销售页面、销售发票、财务报告节选;5、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传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遥控装置、家用遥控器、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1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遥控装置、计数器、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文字“来酪商城”、英文“Lecoo”及图形部分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