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6346号“KING DEER SINCE 198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89592号“鹿王舵主LUWANGDUOZ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