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67481号“帝皇神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帝皇神露 33967481

阅读:153737 2024-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百臻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陛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对第33967481号“帝皇神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107305号“帝王神”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百臻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陛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对第33967481号“帝皇神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107305号“帝王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259264号“皇帝神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摹仿抢注申请人名下商标恶意囤积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在先决定;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文书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被申请人不存在抄袭或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所述其他案件及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应予以采纳。被申请人通过受让商标获取争议商标的商标权益,是基于正当经营的需要,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起独特、唯一的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引证商标二档案及流程状态信息;被申请人的“帝皇神露”商标信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档案信息;委托生产协议;产品包装设计图及实际使用图;印刷品发票;网站销售页面截图;产品检测报告。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君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酒、个人用性交润滑剂、膏剂、人工授精用精液、营养补充剂、兽医用药、消毒纸巾、药枕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该商标先后转让至广州永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陛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由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27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13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细菌抑制剂、药油、医用营养品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后该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在细菌抑制剂、药油、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现为兽医用药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君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10余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8类、第20类、第25类、第28类、第30类、第35类、第37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包括“相模幸福”、“相模臻品”、“相模”、“相模神油”、“相模延时”、“sagami original”商标及多件“yukeido”、“Yukeid”、“丸碧”商标,还包括第30104611号“XXL”商标、第30104611号“XXL”商标、第36255262号图形商标、第36252250号图形商标、第36255445号图形商标等。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第32103666号“相模臻品”商标、第31834347号“相模幸福”商标、第31565583号“相模原创”商标、第29220194号“帝皇油”商标、第35281085号“帝皇液”商标、第36130977号“帝皇神露”商标等多件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或其他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但尚未初步审定,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并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围,而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争议商标“帝皇神露”与引证商标一“帝王神”、引证商标二“皇帝神油”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人工授精用精液以外的其余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工授精用精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摹仿抢注申请人名下商标恶意囤积的情形,上述评审理由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4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31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部分商标是围绕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如“相模幸福”、“相模臻品”、“相模”、“相模神油”、“相模原创”、“相模延时”、“sagami original”商标及多件“yukeido”、“Yukeid”、“丸碧”商标,另包括第30104611号“XXL”商标、第30104611号“XXL”商标、第36255262号图形商标、第36252250号图形商标、第36255445号图形商标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上述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无效宣告。同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将其名下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部分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或其他主体,其中第29220194号“帝皇油”商标、第35281085号“帝皇液”商标、第36130977号“帝皇神露”商标等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前述商标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或裁定无效宣告。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虽然已转让至被申请人,但商标的转让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行为性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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