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即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艳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26712号“星期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7557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24日至2022年0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在“1.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2.文娱活动;3.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4.公共游乐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第6226712号第41类“星期六”商标在“1.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2.文娱活动;3.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4.公共游乐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622671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作为一家知名鞋包企业,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文娱活动”等服务正是原申请人品牌规划、商品企划阶段所必不可少的服务。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对复审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公共游乐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申请人的相关介绍;2、品牌宣传证据;3、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据;4、相关荣誉证书资料;5、产品展示、宣传画册视频及拍摄花絮;6、网络宣传使用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主要证据:7、宣传视频;8、促销活动现场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07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2023年6月20日核准转让给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及原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显示的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且证据中均不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故综合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公共游乐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