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比特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思博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比特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思博瑞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379668号“SPRT EMS EMSCULP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PRT EMS EMSCULP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健美按摩设备;振动按摩设备;外科仪器和器械;电疗器械;理疗设备;医用激光器;美容用激光器;低频电治疗仪器;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23298号“EMSCULP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理疗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EMSCULPT”,且未形成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79668号“SPRT EMS EMSCULP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