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淄博凯莱希模特与礼仪职业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山东羽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11993号“凯莱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9842号“凯莱希”商标已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予以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