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米禾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对第29529976号“开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古井”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申请人长期、持续、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已被广大消费者广泛认可熟知。申请人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上的明显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三、争议商标与第8779271号“古井”商标、第20873969号“古井及图”商标、第885382号“古井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且拥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商号“古井”高度近似,整体含义未形成实质区别,已构成对申请人“古井”在先企业商号的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在先案件裁决书;3、“古井”系列品牌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4、“古井”系列品牌产品广告合同、广告发票;5、“古井”系列品牌报纸报道;6、“古井”系列品牌所获荣誉;7、“古井”系列品牌产品照片及广告宣传截图;8、“古井”系列品牌宣传视频;9、“古井”网络检索信息;10、古井公司从事公益事业的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木制艺术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竹木工艺品、家具、食品用塑料饰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二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开古”与引证商标二“古井”、引证商标三、四“古井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可以区分,且在案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时存在故意摹仿申请人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开古”与引证商标一“古井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可以区分,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此外,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