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琳娜·克日沃辛斯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3884号“organic z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64412号“ORGANIC Z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二、申请商标“ORGANIC ZOO”系申请人独创组合的单词,应作为整体进行识别与理解,而不应将其拆分后仅选择一个单词进行识别与界定含义。整体并未描述家庭日用纺织品的特点,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家庭日用纺织品联系起来。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相关裁定及判决书、引证商标注册人工商信息及相关信息、申请人“ORGANIC ZOO”官网“100%有机棉”表述查询信息、申请商标使用情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organic zoo”,其中“organic(可译为“有机的”)”使用在指定的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