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新南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41880号“中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7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到期未续展。引证的第690693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两个引证商标均不构成在先商标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锡;金属焊丝;金属焊条;焊锡丝;锡条商品上已被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焊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