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20886号“汤姆布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45782号“汤姆布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2、引证的第63735984号“汤姆布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申请程序中已被我局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3、引证的第65820084号“汤姆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