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9749号“斗罗大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为较高知名度小说的名称,申请人享有著作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75392号“斗罗大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引证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申请程序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斗罗大陆”构成,与引证商标“斗罗大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的开发、计算机游戏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另,申请人其余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