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凯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标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三芹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对第66879777号“森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婚礼策划及安排咨询服务;提供婚礼司仪服务;为特殊场合释放鸽子;礼服出租;首饰出租;社交护送(陪伴);新娘用手拿包出租;提供和组织非宗教民间婚礼仪式;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在本案仅对《商标法》法条进行罗列,未对争议商标如何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交相关事实依据。故申请人援引上述法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