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卓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19547号“卓昶 ZHUO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木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9777号“昶卓设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1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木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服务不再包括该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