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鸿宇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龙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064118号“中北雨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已产生一定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8141号“雨虹 YU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93460A号“雨虹 YU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09993A号“雨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17803号“雨虹 YU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7421号“雨虹 YU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北雨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雨虹”及引证商标三文字“雨虹”,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防水;建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建筑物防水”、“建筑物施工”、“建筑”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已产生一定知名度,但缺乏有效证据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