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州天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18157号“达房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83581号“达房字典 DA FANG ZI 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读音、整体含义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达房”,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