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江九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564959号“天雨流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932559号“天雨流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干食用菌;加工过的坚果;牛奶制品;蛋;干蔬菜;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鸡蛋”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