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口巧客甜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鑫圣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79391号“巧客甜心qiaoketia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00210号“巧客甜蜜QIAOKETIAN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96758号“巧客匠心十CHOCO&JUI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门头及店内装修、甜品包装、甜品图册、店铺的订货单和入库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认读汉字部分“巧客甜心”与引证商标一认读汉字部分“巧客甜蜜”、引证商标二认读汉字部分“巧客匠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