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克皮皮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64909号《关于第62545776号“VELOKIC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室内外自行车鞋;山地自行车鞋;鞋底;鞋垫;鞋垫(骨科除外);鞋跟;鞋跟保护套;鞋内底;鞋用防滑配件;休闲鞋;休闲用鞋;训练鞋;运动鞋;运动用鞋;帽子;头带(服装);运动帽”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第7190533号“VELO MAGAZINE”商标、第633517号“KICKS”商标、第12388800号“KIC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现已无效。
3、第50827452号“VE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程序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领带;游泳衣;皮带(服饰用);婚纱”。国际注册第1201407号“TOP VE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后,现核定使用商品为“手套;毛织运动衫”。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至五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外自行车鞋;山地自行车鞋;鞋底;鞋垫;鞋垫(骨科除外);鞋跟;鞋跟保护套;鞋内底;鞋用防滑配件;休闲鞋;休闲用鞋;训练鞋;运动鞋;运动用鞋;帽子;头带(服装);运动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