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阳县华远雕刻石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华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24026号“喜事面 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55593号“喜事大锅菜”商标、第18127122号“喜事广场”商标、第17495734号“蛙喜事及图”商标、第68235618号“囍”商标、第65074465号“囍”商标、第49649056号“蓍城 囍 SHICHENGHONGSHUANGXI及图”商标、第7749116号“囍 囍字号女儿茶”商标、第13342860号“龙门添喜 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部分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面”,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餐具出租;养老院”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仅由常用商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