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154300号“锅里锅气 GUOLIGUO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锅里锅气 GUOLIGUOQI及图 70154300

阅读:139186 2024-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拯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4300号“锅里锅气 GUOLIGUO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不缺乏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申请人:赵拯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4300号“锅里锅气 GUOLIGUO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不缺乏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3070号、第3561751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锅里锅气 ”与引证商标一“锅里锅外”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锅里锅气 GUOLIGUOQI及图”用于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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