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烨纯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德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2日对第65755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符号已成为常用符号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鉴于争议商标已经成为常用标志符号,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二、常用标志符号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如由个别企业通过商标注册方式形成独占性或垄断使用,将使其他企业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无法合法合理的使用,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合理侵占,具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的介绍材料、简书网关于@符号的介绍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申请注册,202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述的@符号在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若将其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