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索瑞士润滑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23597号“BLAS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70736号“BLA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6167号“B'L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