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拾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61693号“熨斗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凭借衔接的管理模式和优秀的管理团队,已在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品牌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外观申请文件、产品图片及包装设计图片、宣传推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及委托加工订单情况、电商店铺资质及部分订单截图、所获荣誉及奖项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熨斗头”构成,指定使用在家用电动美容按摩器械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