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希曦(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美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706631号“MASON 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9252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9月05日至2022年09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调查;商业信息;统计资料汇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存在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对被申请人的介绍;2、被申请人官网介绍页面;3、美森历年企业年鉴;4、美森周年宣传册;5、MASONES 2019至2022年业务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及项目过程文件;6、E签宝-关于美森旗下系列产品商标使用情况;7、MASONES 2016年至今图文制作合同、部分发票、银行回单及成果图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与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申请人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7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调查;商业信息;统计资料汇编”等服务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复审,仅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服务应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调查;商业信息;统计资料汇编”。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分析被申请人证据,证据5中,被申请人签订的业务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及项目过程文件已构成对应关系,显示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为第三方提供了商业咨询相关等服务,结合被申请人其他等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相关证据分别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内容、时间等要素,被申请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业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