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865466号“时代鲜语SHIDAIXIAN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代鲜语SHIDAIXIANYU及图 69865466

阅读:88052 2024-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孟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5466号“时代鲜语SHIDAIXI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13679号“时代鲜语”商标、第18324879号“时光鲜语”商标、第6247…

  申请人:李孟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5466号“时代鲜语SHIDAIXI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13679号“时代鲜语”商标、第18324879号“时光鲜语”商标、第62473779号图形商标、第51796539号图形商标、第65936193号图形商标、第64193135号图形商标、第67396399号图形商标、第45369699号图形商标、第56921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七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七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时代鲜语”与引证商标一“时代鲜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九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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