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乐清市保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灵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05970号“绿豆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064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7月04日至2022年07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在系统中的开发情况;2、复审商标参加国家级大赛的相关情况。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不再重复列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真实有效使用的证明,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设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统计资料汇编”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无证据形成的时间信息,亦未体现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品牌的广告宣传等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